关于明确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行费〔2023〕14号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你处报来《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费标准继续执行的申请》(界环字〔2022〕28号)收悉。
鉴于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界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改行费〔2021〕29号)收费执行期满,该收费政策的执行,提高了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效率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了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61号)和《界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界政办〔2020〕2号)规定,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经研究,同意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现行标准继续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征收范围
界首市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简单、有效、易操作的原则,采取“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随水费征收,按不同的征收类别和折算系数计费方式按月收取,实行自行申报、委托代征和委托代收等征收方式。
三、征收标准
(一)生活用水类
城区居民:0.3元/吨·月。
(二)行政事业用水类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0.6元/吨·月;
2、学校及社会福利单位:0.3元/吨·月;
3、医院:0.6元/吨·月。
(三)经营用水类
1、足浴洗浴洗车:0.2元/吨·月;
2、游泳馆:0.1元/吨·月;
3、餐饮业:1.0元/吨·月;
4、一般经营户(含宾馆、茶座、影视厅、球馆等):0.6元/吨·月;
5、集贸市场(含水果专营店、销售种类含果蔬的超市等):1.0元/吨·月。
(四)工业企业用水类
工业生产单位:0.3元/吨·月;使用地下水的0.1元/吨·月。
(五)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1、建筑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0.04%征收。
2、因客观原因无法随水费征收的产生生活垃圾的经营户:
(1)流动经营户:10元/月;
(2)固定场所经营户:按面积征收,1.0元/㎡·月。
四、征收管理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确保及时足额入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五、减免政策
(一)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残疾人、革命烈士遗属实行减半征收政策,缴纳水费时,向自来水公司出示相关证件手续即可。
(二)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对缴费对象按照0.1元/吨·月标准减收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等费用。
六、相关要求
(一)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提高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的重要保证,你处要切实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理解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严格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界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