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广大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及省住建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缓缴期内,不影响职工使用其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管理中心(管理部)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同时也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阶段性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职工家庭(本人及其配偶)每年提取上限调整为1.5万元。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