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
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的
独生子女每年可享20天护理假
非独生子女每年可享7天护理假
养老机构歧视、恐吓、谩骂、
侮辱、殴打、虐待、
遗弃老年人,最高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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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60岁以上人口超千万人
2021年,安徽省60岁及以上人口为1146万人,占常住人口18.75%,预计到2030年将达到1870万人。随着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老有所养已经成为群众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养老服务发展也面临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如养老服务形式需要拓展、养老机构设置和服务规范需要加强、养老扶持保障措施需要跟进、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需要加强等。制定《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回应人民关切的现实需要,有利于纾解养老服务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适应全省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提升全省养老服务水平。
规范和保障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国家、省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对养老服务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具体目标。同时,安徽省养老服务工作实践中,形成了“兜底有力、普惠均等、城乡统筹”的养老服务体系,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这些都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保障。制定《条例》将调动各方面力量,整合各方面资源,为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老年人实际需求相匹配的养老服务体系。
“四同步”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针对全省居家养老、社区养老还属于起步阶段的现实,《条例》章节体例上作了创新,将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分为三章,分别明确服务供给的主体、职责、内容、形式。
针对全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健全的实际,《条例》在规定建设“四同步”的同时,规定没有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区要按照规定期限采取多种方式予以配建。
《条例》明确,住宅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已建成住宅区没有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期限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生态环境、卫生防疫等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合理布局,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建设有关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独生子女护理假每年最长20天
《条例》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培育和传承家庭美德,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履行法定义务,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居住或者就近居住;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护理假。
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护理假累计二十日;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护理假累计七日。职工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支持建设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
针对全省正在开展的暖民心行动,《条例》从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运营主体、餐饮质量等方面对“老年助餐行动方案”予以细化落实。根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等,通过新建、改建、整合等方式,建设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合作共建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运营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乡镇(街道)、社区(村)食堂对老年人开放。支持餐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和网络订餐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办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鼓励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标准提供助餐服务,拓展服务内容,合理制定服务价格,提升服务质量。
支持医师护士到养老机构开展健康服务
《条例》规定,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融合,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应当同址或者邻近设置,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入驻养老机构,医疗床位与养老床位规范转换。推动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相融合,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双向签约合作。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卫生服务场所,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约等形式开展双向合作,建立康复病床、预约就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机构依法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其内部设置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老年医学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在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
支持执业医师、护士到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到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健康服务。养老机构有医疗资质的医护从业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支养老机构恐吓、侮辱老人
最高罚款三万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的规范管理,依法查处涉嫌借养老服务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虚假宣传、诈骗等违法行为。养老机构预收的服务费按照规定缴入存管专用账户。
在法律责任方面,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的;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按照规定安置入住老年人的;歧视、恐吓、谩骂、侮辱、殴打、虐待、遗弃老年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支持社会力量建立远程居家照护服务系统
在智慧养老服务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高智慧化服务水平,推广配置安全监控、健康护理、生活服务等智能设备,为老年人提供无线定位救助、活动监测、行为智能分析、亲情视频沟通等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建立远程居家照护服务系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急等服务。支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配置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监护、家用电器监控、楼宇对讲和应急响应等智能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