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被告人李某林、孟某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千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林持有的招商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对被告人李某林违法所得525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孟某丹的违法所得249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2021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林在明知是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将其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同时还让被告人孟某丹帮其介绍人员提供银行卡用于转移资金,孟某丹在明知转移的钱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李某珑(另案处理)介绍给李某林。李某林提供的银行卡转移支付资金达401万余元,其中被害人芦某、吕某等人被诈骗的钱款中有30余万元进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李某珑提供的银行转移支付资金205万元,其中被害人芦某、罗某明等人被诈骗的钱款中有110余万元进入其提供的银行卡内。被告人李某林非法获利5251元,被告人孟某丹非法获利249元。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林、孟某丹明知是犯罪所得,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并代为转账,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丹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