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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明确!5月1日起施行!
阜阳明确!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04月16日 20:00 浏览:61 来源:同城信息
重点管理区内
每户限养一只犬只不
得饲养禁养犬
不按《条例》规定
进行犬只登记和免疫、不文明养犬等行为
都会受到相应处罚
……
《阜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将自2022年5月1日起
正式实施
各部门职责明确
《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并对政府有关部门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收容,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捕捉流浪犬、捕杀狂犬,查处携带犬只外出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系犬绳等违法行为;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等工作;
·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查处携带犬只出户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违法行为。
重点管理区内
每户限养一只犬只
《条例》规定我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重点管理区主要为市、县、乡镇、街道等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只,不得饲养禁养犬。
明确实行犬只登记和狂犬病定期免疫制度。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免疫点,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要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固定住所、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等条件。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要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具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公安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一年,届满前,养犬人应当凭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
《条例》还规定,当出现犬只出售或者赠予他人,犬只死亡、失踪,放弃饲养犬只并送交犬只收容场所等情形时,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依法养犬 文明养犬
《条例》明确,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在居民区楼道、露台、楼顶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虐待、遗弃犬只。
携带犬只外出,要为犬只佩戴犬牌并系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佩戴嘴套;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商场、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公交车、客运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等。
携带犬只进入上述场所的,该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同乘人员的同意。
各地应建犬只收容场所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犬只收容场所,对流浪犬、弃养犬、没收犬只等实施收容、留检、免疫、救助、处置。
励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动物诊疗机构和志愿者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救助活动,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从事犬只销售、寄养、诊疗、美容等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建立犬只品种、流向、诊疗记录等台账;按照规定对犬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对死亡犬只,以及诊疗、美容产生的废弃物、病理组织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等。
违法行为将受相应处罚
不按《条例》规定进行犬只登记和免疫、不文明养犬等行为,都会受到相应处罚。
每户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的每户两只的养犬登记按期办理延续登记的,继续有效
。
饲养禁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禁养犬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延续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外出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系犬绳或者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未为犬只佩戴嘴套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即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遗留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二百元罚款。
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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